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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10-14 浏览次数:95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在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将填好的申请表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交中心受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
4、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刑事法律援助应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对符合条件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5、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法定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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