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样本
法律意见书样本
发表时间:2006-01-18 浏览次数:83
法律意见书
英济法专(**)字第011号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00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三、债务人的债务组成。
1、截止本月,债务人欠付贵行贷款本金4440万元,利息1180万元,共计5620万元。分别为:
公司名称
|
借款次数
|
本金(万元)
|
利息(万元)
|
合计(万元)
—|—|—|—|—
**建设
|
7笔
|
2135
|
650
|
2785
**实业
|
4笔
|
1395
|
270
|
1665
|
4笔
|
910
|
260
|
1170
2、据资料分析,债务人实际投入大厦项目的资金为1000—1200万元,另3000万元不知去向(可以向原贷款的支行查阅,寻觅其资产所在)。
3、债务人的担保均为保证人的信誉担保。先后有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建设开发公司等四家公司。但由于原*支行“未及时主张债权”,该四家公司已经不再承担债务人还款的连带责任。
四、案情分析。
1、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从*行支行将债权剥离到贵处的《情况说明》看,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大厦一项,其价值远不足以抵偿贵处的债权。且该大厦因属在建工程,不能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尽管债务人也作出了书面抵押的承诺,但不能排除财产将转移的可能。
2、**支行于2000年5月向贵处剥离债务时,诉讼时效已经丧失。但在贵处努力下,债务人于同年6月12日向贵处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和《补充说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一行为可视为“承认”,即诉讼时效中断了。贵处追回了胜诉权。
3、本案的可能争议。
(1)*建设、实业和是否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或终止(有待查阅原贷款及付息和追贷的资料)。
(3)**大厦是否作过重复抵押。
(4)成都大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区局是否可能主张对大厦享有部分权利。
(5)由于大厦的土地尚属区**局所有,其有权变卖土地。给今后的执行制造障碍。
五、律师建议。
根据调查材料的综合分析,律师建议应当立即提起诉讼。为节约不必要的费用,不宜5620万元全额起诉,可以将其中之一的2785万元提起诉讼。
1、管辖: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被告: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
3、诉讼标的:2785万元
4、财产保全:查封**大厦在建工程
5、本案诉讼费:约14万元
6、本案保全费:约10万元
7、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和可能出现的争议:一是要收集反驳的证据;二是要提前做好法院及本案合议庭的协调工作。
以上意见,供贵处决策时参考。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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