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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01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致:×××××所
经审查贵所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建议将协议第二条“合作项目的研究以甲方为主,并拥有研发产品的知识产权”修改为“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以甲方为主,因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归甲方所有”。建议将“各方的具体权力与义务以合作项目所签订的内容为准”修改为“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进行项目合作时所签订协议的内容为准。
二、建议将协议第五条修改为“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如无特殊事件发生及双方协议终止或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长期有效。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当出现双方不愿继续合作的情形时,如果赋予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贵所而言可处于主动地位。此外,因为本协议无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议将协议尾部签字盖章处的“代表”修改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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