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AB市公安局的律师函
给AB市公安局的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488
ab市公安局:
受上海xx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公司)的委托,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就贵局与该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事,指派张学明律师致函贵局:
2006年底,x公司与贵局下属的ab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吴xx、尚x等人口头约定:ab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40万份《ab市2007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表》上登载x公司的产品广告,该公司给付交通管理局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广告宣传期限为一年。此外,贵局还定做该公司车用润滑油一万桶,用于交通管理局重大宣传活动中使用。协议达成后,x公司委托ab奥力达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公安交通管理局划款叁拾零陆万元,有相应票据为证;还按贵局的要求制做了油桶和相应的标识。但贵局取消了用油一万桶的承诺。广告宣传也只做了几个月,就中途停止。因此,给x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该公司向贵局提出索赔和退款后,遭到拒绝。
本律师认为:贵局与x公司达成的口头广告协议,违反了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公安部有关国家机关不得经商做买卖的规定,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贵局应承担无效合同返还责任,退还x公司所交付的现金叁拾零陆万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定购车用油后,退货不购,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ab市公安局是省级政法机关,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标兵,不坑害群众和企业;也应当为创造ab市良好的执法环境,树立ab市良好的社会形象做出自己的贡献。本律师忠心希望ab市公安局,视大体,顾大局,不要因为几十万元的小利,毁坏了ab市的形象和口碑;也不要因为几十万元的小钱,给自己和领导机关填乱。本律师相信ab市公安局领导会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此事。为此,郑重致函。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学明
2007年10月5号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