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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60
律 师 函
内网律字第07号
张c阁下:
内蒙古自治区网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合同当事人张x的委托,就终止双方于2008年3月20—21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事宜向你正式书面函告。
根据张x提供的书面合同能够充分证明,你在2008年3月20—21日与张x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你承包的工程是金山电厂2#单身公寓楼的水暖、电照、消防、排水等工程。张x陈述,此工程你已经进行了施工,但并没有完工,张x已经向你支付了部分施工款。另外,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张c只是以个人的名义承包,没有提供任何的施工资质、建设资质等相关的证明文件。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向你函告如下:
一、 因你没有施工的资质,只是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故风险极大。一旦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你便没有能力承担,会给张x及其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故你在2009年7月12日之前,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资质证书,与张x联系,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然后由你继续进行施工。
二、 你所提供的资质证书,应当与你所承包的工程相一致,经双方确认,补签的《工程分包合同》除主体变更外,内容不进行任何变更,这样能够充分保护你方的利益。
三、 如果你不能够在2009年7月12日之前取得相应在资质,那么自2009年7月13日起,解除双方的《工程分包合同》,你不得再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亦不能够影响张x继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全部由你予以承担。
四、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作为本函的附件,附于后(复印件,共两页)。
特此函告
内蒙古自治区网银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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