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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3-22 浏览次数:279
致:*******
本律师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证实:您于年月日入职委托人公司,在销售部担任经理职务,负责该区域的销售业务。为了更好地开发市场,年月日,您与委托人达成了《借款合同》及《借款购车及抵押合同》,您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元(大写: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约定了借款本息的归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具体见合同及还款明细表)。自年***月份之后,您就擅自停止了还款行为,年月****日为最后还款日期,但截至目前您尚未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您的拖欠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危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律师郑重函告您:限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滞纳金元,违约金元,共计人民币*****元整。否则,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届时,阁下将要承担因此而付出的严重法律后果及个人信誉损失。
望慎重考虑,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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