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司法机关批准

发表时间:2014-01-13 浏览次数:499

我于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正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我知道我国经过修改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听说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了新的规定,请问该规定是怎样的?

读者:阎先生

阎先生:

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再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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