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发表时间:2009-02-26 浏览次数:29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下列几种情况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具有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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