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开始后,案外人可否提出不同意见

发表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10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即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l)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3)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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