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2-08-23 浏览次数:421

当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时,如果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则不准撤回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从性质上而言,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在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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