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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3-30 浏览次数:39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参见民诉见第188条)
公开审理是相对不公开审理而言的,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所谓公开审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当事人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参加下进行;二是对社会公开,就是开庭审理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都允许群众旁听,也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不公开审理是公开审理的一种例外,这种方式就是在案件审理时,除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外,不允许与本案无关的任何人参加,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又分为绝对不公开和相对不公开。前者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不以法院或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要符合条件,一律不公开;后者是指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类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并经法院同意的,才不公开审理,否则一律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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