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和再审不是一回事
申诉和再审不是一回事
发表时间:2014-06-11 浏览次数:71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有错误的都有权力申诉。代理申诉,是律师的一项业务。
申诉不一定引起再审,受理机关认为原来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就不引起再审。即使原来处理错误的,也不一定申诉后就能再审。比如彭真反革命案12年后才再审,刘少奇反革命案14年后才再审,胡峰反革命案40年后再审,布哈林反革命案70年后再审,伽利略异教徒案300多年后才再审。
律师在申诉案件中的身份是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辩护人代表国家的法律,不代表被告人。辩护人独立进行辩护,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当事人不认罪的,律师照样可以做有罪辩护,当事人自认其罪的,律师照样做无罪辩护。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在哄骗、逼供下认了罪,经过法庭调查,我照样做无罪辩护成功。代理人不代表国家法律,只代表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去做。当事人没有要求申诉的,律师不能替当事人申诉。当事人要求不合理的,律师不能代理申诉。申诉状只能署当事人的名字,不能写律师的名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诉代理,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委托人的身份
委托人必须是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告知委托人代理申诉不是辩护。
当事人往往把翻案作为委托律师的目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代理申诉不包括辩护。申诉不一定引起再审,不申诉也可能引起再审。申诉和再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同时委托。申诉律师不管再审,再审时应当另请辩护律师。
3.查看原处理决定,有没有再审可能。
询问委托人有没有新的证据线索,该证据要足以推翻原来认定的事实。
查阅相关法律,确定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否错误。
既不能推翻原处理决定认定的的事实,又找不出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建议委托人息诉。
律师代理申诉应当做的工作:
1.如当事人在押,设法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2.查阅原来的案卷,找出原来所用证据的漏洞。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收集足以推翻原处理决定的新证据。
4.以当事人的名义,写出有理有据的申诉状。
5.告知委托人有权复查此案的机关。
刑事案件,复查机关是原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民事案件的复查机关是原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和上级法院。行政案件的复查机关是原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它的上一级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有审判监督权。
代理律师不管递交申诉状,复查机关不接待律师申诉。
6.复查机关找当事人谈话时,律师可以参加谈话,反应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律师在申诉中的权利:
律师在在代理申诉中是否有权利会见在押当事人,是否有权利阅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凭律师的协调能力。
律师有权搜集相关证据,但不能在法官、检察官、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被害人和原来的证人。被害人、原来的证人不改变证词的,对当事人不利,所取证据不能出示,被害人、原来的证人改变证词的,律师可能要承担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律师在申诉过程中能否与司法人员一起取证,没有法律规定,全凭律师的协调能力。
1992 年一男青年在东北某市打工期间涉嫌强奸被拘留,后查出强奸犯罪另有其人,该男子没有宣告无罪释放,而定为另有流氓行为处一年劳动教养。该男青年上访十八年无结果。去年找到我所,我让我所律师给他写了一份申诉状,交原处理机关所在地公安局。今年,该公安局一位一级警督来京找申诉人谈话。我代理申诉人和警官谈话,警官答应我可以去阅卷,可以带我找“受害人”。还说,如果我去不了可以派别的律师去,他们一样配合。由于委托人交不起费用,我身体还没有痊愈,我所派了两个年轻律师去了。结果,证人没有见到,案卷没有让阅。警方反悔了。当地警方向我所派去的律师要法律依据。申诉代理人阅卷、会见被害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结果没有办成。
以下情况要求代理申诉的我不代理:
1.一审、二审找过我,谈了几次不交费签合同。结果被别的律师忽悠把案子截走。判决后又找我哭哭啼啼埋怨原审律师无能的。
2.看不出原来处理有什么不当,当事人曲解法律,执拗要求申诉的。
3.当事人不同意向有复查权的机关申诉,坚持越级上访的。
4.当事人的诉求不属于法律问题的。如户籍问题、党籍问题、提干问题、单位分房问题、长工资问题、计划生育问题,这些问题不属于律师业务范围。
5.当事人误认为申诉就要重审,就能翻案,经解释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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