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没有经营资格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225

《劳动合同法》第93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无照经营的单位被处理后,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发包的个人或组织需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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