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民法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

发表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206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延伸阅读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汇总

实务 |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附2014民事诉讼时效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