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代位权

发表时间:2012-04-18 浏览次数:16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