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事诉讼法》227条

发表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429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许可诉讼。

因此:

1、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书面异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止执行的裁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申请执行人即应当在中止执行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此时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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