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

发表时间:2006-05-29 浏览次数:455

1.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2.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以上两表,以元为计算单位。以美金为诉讼请求币种的,直接代入两表求值,不折成人民币计算,亦不得以人民币代交。)

3. 执行案件受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4. 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5. 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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