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14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 | |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 | |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 1000元以下| 30| 1000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 | |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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