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之三:视听资料的定义 特征 分类

发表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436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mp3、mp4以及其他载体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及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诉讼证据领域中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它是通过图像、音响等科技手段来重现案件事实,因而能较准确地反映案件案件当时只是情况,一般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可靠性、证明力强。

视听资料特点

1、视听资料是以图像、音响和电脑储存的资料信息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能动态的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

3、视听资料富于直感性,它能更直观、更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保真度较高。可靠性较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的分类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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