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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适用标准
发表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对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未规定。我们认为,重新仲裁是附属于裁决撤销程序的一种制度,其适用范围是以裁决撤销程序为前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进行重新仲裁的裁决,必须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并且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的;仲裁裁决的某些错误不能通过重新仲裁纠正的,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或者仲裁庭对裁决事项无权仲裁,其仲裁权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不能再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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