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17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经海南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373号文批复

自1997年12月3日起实施)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1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5%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4%

附1: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计算表

档次争议金额取费比例各档计算公式

a1000以下100

b1001—500004.5%4.5% x b +55

c50001—1000003.5%3.5% x c +555

d100001—2000002.5%2.5% x d +1555

e200001—5000001.5%1.5% x e+3555

f500001—10000000.8%0.8% x f+7055

g1000001以上0.4%0.4% x g+11055

适用举例: (1)争议金额为85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3.5% x 85000 +555=3530元

(2)争议金额为2000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

0.4% x 2000000+11055=19055元

附2: 海口仲裁委员会

关于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由童振华主任1999年3月4日提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收费内容的一至四项由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预交,案结后凭据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的第五项收费内容即“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综合按案件受理费的25%个案收取,统筹用于仲裁法宣传、仲裁员培训、优秀仲裁员奖励等。

上述两项合计,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55%预收。

本决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开始执行。

延伸阅读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发布:“几乎完全接轨国际”(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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