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499

洛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费概算表

争议金额(元)受理费(元)

1000以下80

1001~50000 争议金额×4%+40

50001~100000争议金额×3%+540

100001~200000 争议金额×2%+1540

200001~500000争议金额×1.5%+2540

500001~1000000 争议金额×1%+5040

1000001以上争议金额×0.5%+10040

争议金额(元)处理费用(元)

1000以下300

1001~20000 500

20001~50000700

50001以上受理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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