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

发表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88

项目名称:经济纠纷仲裁

承办依据:

(1)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2002年4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办案规范》;

(3)2005年9月1日《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办理条件: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申报材料:

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 → 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 5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15日后组庭→开庭前7日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4个月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2)简易程序:申请人申请仲裁 → 受理(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申请 5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10日后组庭→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自组庭后75日内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组庭后4个月内。简易程序:组庭后7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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