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06-05-09 浏览次数:223

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简易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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