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232
行政诉讼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如果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