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65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民诉法未作出详细规定,从案件需要来看,以书面形式较妥。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应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将理由记入案卷。

受诉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异议后,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承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必要时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不同意移送,要求撤诉的,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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