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

发表时间:2005-12-26 浏览次数:254

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3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时,能否要求其给付利息?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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