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发表时间:2006-05-19 浏览次数:18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44条还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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