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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教育部决定与香港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四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特聘教授人选,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分期进行。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一至二个。第一期,三至五年内,全国高校特聘教授岗位总数计划达到500~1000个。

第六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⑴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重点建设学科;

⑵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⑶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⑴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⑵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⑶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⑷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⑸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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