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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义务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71

义务是伦理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1]所以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在社会关系中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教师在自己的生活领域既要对社会、对他人承担一定的一般道德义务,也要承担起教师的职业角色所要承担的职业道德义务。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落实或践行教育公正与教育仁慈。教师的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教育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理解教师的义务是理解教师伦理的关键之一。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在上述六条教师的法律义务中,无一不浸透道德义务的意味。那么如何理解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义务呢?本文尝试分为三个部分予以说明。

一、教师的劳动自由与道德义务

1.对教师劳动自由的理解

教师的劳动自由是教师职业的特性和意义所在,也是教师劳动创造性的保证。所以劳动自由对教师的职业生活意义重大。但正是因为教师在劳动过程中自由处理问题的空间很大,故能否自觉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就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教师在劳动中的自由是以履行教育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教育义务就没有教育自由,所以教师的劳动自由与道德义务关系紧密。

教师的劳动是自由的,但在自由的劳动抉择中教师往往会遇到这样几种冲突情境:首先是个人利益、爱好与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其次是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有不同的教育义务之间的矛盾,也有一般道德义务与教育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第三是在一些教育技术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冲突”(比如“严格要求”与“热爱学生”之间的矛盾)。在这些矛盾中,除了第三类矛盾主要靠教育能力的提高去解决之外,前两类矛盾都需要教师直接通过提高对自己的职业道德义务的认识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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