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校外学生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一些家长经常会来学校理论这样的事情,一些老师也就如何更好的处理此种事故而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学校要想处理好校外伤害事故,学校每名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平时要注意学习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只有学懂学通相关法律文件,才能正确认识校外伤害事故,才能正确认定事故与学校有无关系。
每学期初,学校都由主管学生安全的领导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教育后应有详细的教育行为记录,并应与家长、学生签定相关的安全责任书。
教育部令 第十二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擅自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此条是关于学生在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或者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规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虽然学生实施此行为与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有关,但从空间的角度,学生此时尚未进入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但需要指出,此情况下学生是自行往返的,如果学校提供校车或者其中某环节是学校组织的,则对此过程学校仍有管理的职责。
在学生擅自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此种情况主要特征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生是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擅自离校,无论学生离开学校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学校纪律,在此期间学生都是处于学校的管理职责之外,如发生事故,与学校的管理也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已相应结束,但学校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所负的职责不能完全排除,如因公共设施设备的客观原因造成了事故,学校是不能免责的,学校只承担设施安全的职责,并无对学生主观上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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