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某校是一所普通中学,近几年通过治理、整顿,学校教学秩序井然,教学质量逐年提高。
一天,初中二年级3班第三节是张老师的地理课,上课刚开始王某同学把书打开,脸藏在书后。这时张老师叫王某放下书本,注意听讲,但王某像没有听见似的,仍用书本挡着脸。张老师把王某叫到面前,见他嘴里嚼着饼干,张老师叫他把饼干吐出,但王某没听仍吃着。张老师火冒三丈,大声训斥后,仍觉得不解渴,用手打了王某几个嘴巴,王某不服,课后张老师把王某叫到办公室进行训斥,王某仍觉得委屈不服,这时张老师又打了王某几个嘴巴,当天家长找到校领导,问老师为什么要打孩子,要求领导处理张老师,校领导耐心的做家长工作,并向家长赔礼道歉,还派一名主任同家长一起给孩子看伤,校领导又几次到学生家看望。
最后此事得到家长的谅解,但就领导怎样处理张老师却发生了不同的意见。学校意见:张老师要全部赔偿学生的医疗费;向全校做检查;半年不能评先进教师和文明职工等处分,如果张老师对自己问题认识上不去,那么给予行政处分。但一部分教师认为:学校领导是小题大做,叫张老师下不了台,这样偏袒学生,老师的尊严没了,什么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虽然体罚重了一些,但是应该理解的。违纪就惩罚,学校跟张老师说一说就算了,何必兴师动众等等,争论风波还在进行着。后来校领导进行了正确的引导,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了有关法规的学习,使全体教师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认识提高了,还是按着学校的意见对张老师进行了处理,争论的风波也平息下来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学生被打事件。张老师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所谓身体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不少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不听话,学习不上进的,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绝不能粗暴的采用打骂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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