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法规、条例等。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和变相体罚。1984年5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1986年4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9月4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3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lo月31日颁发了《教师法》。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小学管理规程》。我国颁布的教育方面的这些法律、法令、条例之中,都是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但实际上,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相当严重,并星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青年教师为主
在中小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是以青年教师为主的,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有必要谈谈教师的教学效能感。北京师范大学林崇德教授等深入探讨了教师教学效能感的构成,认为教师的教学效能感包括两个方面,即个人的教学效能感、一般的教学效能感。所谓个人教学效能感是指教师对自已是否有能力完成教学任务、教好学生的信念;一般教学效能感反映了教师对教与学的关系、对教育在学生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的一般看法和判断。他们采用数量化的方法研究了教师教学效能感的发展趋势,结果表明:教师的一般教学效能感随着其教龄的增长而呈下降趋势;而教师的个人教学效能感则随着其教龄的增长表现出上升趋势。就教师的个人教学效能感来讲。青年教师刚参加工作,或工作年限短,其教学经验很少,在教学中遇到不良言行的学生时,缺乏教育方法和管理经验,所以,教学效能感就差,加上情绪急躁,易于冲动,他们对不良言行的学生就容易采取简单的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而随着教学年限的增长,他们的教学经验会不断丰富,思想观念、社会行为等会逐步稳定,角色特征、教学风格等也会日益完善,因此,他们慢慢地学会恰当地处理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学的自信心增强了,其个人教学效能感自然也就上升了。他们对待不良言行的学生,就会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式向其他更合理、更科学的方式转移。
二、受罚学生面广
目前,从一系列中小学的调查来看,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学生比例较大。有人对4所中小学5个班的308名学生做过调查,有54%的学生受过体罚或变相体罚。1996年,刘杭玲等人对6所中小学592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在过去的一学年内,受到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学生比例如下:初一为47.3%,初二为50.7%,初三为35.9%;小学五年级为31.6%,四年级为41.4%。三年级为46.8%,在个别学校的一些班级,绝大多数学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体罚或变相体罚。1998年,北京市教科院对北京市中小学生的调查表明,有57.5%小学生有时看到老师体罚学生。有20.1%小学生经常看到老师体罚学生;初中生“有时”和“经常”的百分比分别为62%和18.6%;高中生则分别为50.3%和9.9%。不论城市、市郊,不论重点学校、一般学校,还是薄弱学校,体罚现象都相当普遍。2001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对我国十城区5846名学生进行大规模调查。被教师“经常”罚站或罚跑的学生比例是2.6%,“偶尔”有此类经历的则高达37.7%。选择放学后“经常”和“偶尔”被罚留校的比例分别为2.8%和26.2%,“经常”和“偶尔”被罚抄课文或被罚留校的比例分别为4.4%和33.4%,“经常”和“偶尔”被教师打的比例分别为1.5%和13.9%。2002年,笔者对黄石市6所中小学6个班(初中3个班,小学3个班)的24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过去的一年里,初中学生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过的比例是51.3%,小学的比例更高,为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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