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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3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保障本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学制)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也可采用九年一贯制学制。

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适当渗透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教育方针)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平等原则)省内各级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本省常住或暂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在本省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领导管理体制)湖北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规划本省的义务教育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协助管理区域内义务教育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中华人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省级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制定在本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具体措施;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贫困区、县学生提供学习用品补助费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分别从计划、资金、国土、物资、建设、人事、司法等方面对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第七条 (建立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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