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城市采暖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241

瓦政发〔2009〕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今冬明春供暖工作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进程,维护供热单位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今冬明春我市采暖费收费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含职业高中、幼儿园和少年宫)供热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包括开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为3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其它收费办法继续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供暖收费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3〕197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采暖费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具体补贴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城市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3〕21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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