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时间:2014-11-03 浏览次数:66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出了“人权”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基本精神

法律要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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