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法法律法规 > 破产法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46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已按有关程序实施破产或关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动厅等四个部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供养遗属、精减职工等费用也应一并清偿。 

改制前养老保险费缴纳不足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筹集或调剂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改制后,应根据职工分流不同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其补缴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