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法法律法规 > 破产法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18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 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