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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24 浏览次数:402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破产准备 

l、企业依法破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l)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3)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4)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机建制。 

2、企业申请破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分析现状,统一认识,重组方案明确的基础上,形成破产的集体决定; 

(2)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企业破产议案; 

(3)拟定破产预案,连同破产申请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主管部门将破产预案及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审定; 

(5)经市改革办审定后,由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概况(总资产、总负债、资产抵押与担保、职工人数、产品结构,经营状况等情况); 

(2)接收方的基本情况及拟承担的义务; 

(3)职工安置措施; 

(4)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及效益分析; 

(5)请求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4、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做好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审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帮助企业寻找有实力的接收方;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好职代会。 

二、职工安置 

l、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进行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自谋职业等各种措施,妥善安置职工重新就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带资整体接收安置为主,并保障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2、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医疗保险费标准。破产企业职工带资由接收方整体安置,在职职工按人均最高不超过3万元计提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全市上年离退休养老金平均水平留足10年,同时按离休人员人均2万元、退休人员人均1.5万元医疗费用计提。 

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来源。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从企业破产转让土地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支付。职工安置经费不发给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接收方或失业保险机构使用。 

4、对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体弱多病,安置有困难的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5、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可发放一次性扶持费,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扶持费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二条11款执行。 

对于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工商部门优先注册登记,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各种费用,同时比照富余人员安置办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收政策。对于男职工超过45岁、女职工超过40岁的,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未取得自谋职业有效证件的,原则上应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6、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对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可由破产企业的接收方酌情一次性发给个人联系费。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厂内退养等手续的职工,需与接收方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无法安置的破产企业职工,应按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社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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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规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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