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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
发表时间:2012-03-20 浏览次数:13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3]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未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的省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破产。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企业破产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主要政策 

 

第六条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请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七条   破产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终结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市(区)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人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由省财政部门列入专户管理,用于省属企业破产。 

第九条   省属企业破产后,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测算。暂不具备社会化管理条件的,由主管单位暂时代管,直至创造条件移交社区管理。 

第十条   破产企业中,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按照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确定。实际发放时应考虑职工工龄长短。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在法院宣告破产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养老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则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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