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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破产案件操作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24 浏览次数:282

为规范我州国有企业破产的操作程序,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制国有企业改革中破产案件的操作程序。破产案件从立案到破产终结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破产申请 由企业或企业债权人提出,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属地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立案受理 由属地同级人民法院立案。

3、对申请破产的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经营行为或清偿业务,确保企业财产安全。

4、法院依民事裁定的形式宣告企业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5、对企业下发通知,要求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度的非法处理企业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6、对债权人发布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地点和时限。

7、成立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组应由人民法院、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留守人员组成。

8、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向破产清算组移交破产资产、帐册、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和手续。

9、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点、评估,编造资产、债权、债务清册。

1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审查确认债权。

11、对评估的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

12、根据财产变现情况和对外债权的清收情况确定财产分配方案。

13、召开债权人大会,讨论财产分配方案。

14、确定分配方案有效,进行债权清偿。

15、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终结。

16、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以及国有资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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