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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
发表时间:2012-03-23 浏览次数:41

垫府发[2000]71号

签发人:雷政富

垫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我县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问题的

请 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县自1995年以来,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先后对因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生产经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7户国有企业依法实施了破产(已终结4户,正在实施3户),这7户企业共有职工2933人(不含临时工和离退休职崐工)。在实施破产中,我们根据垫江系农业大县,工业企业少,国有企业破产是非试点地区、被迫实施破产的企业绝大多数资产都实行了抵押贷款、企业富余人员多且再就业困难等实际情况,对破产企业失业人员主要采取了一是由崐重组企业接纳重新再就业;二是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崐休;三是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进行了安置。但由崐于部分未能重组上岗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金领取完后仍崐不能再就业,致使其到市里上访,要求按照“重府发[1996]28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崐费。鉴于此,现就此问题请示如下:

一、我县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后已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是否还必须要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渝府发[1999]32号”文件对“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崐保险待遇”已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就应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再则,一次性安置费一般都高于失业保险金,如果实行一次性安置补偿政策,今后失业保险就无法推行。因此,我们建议按规定享受了失崐业保险待遇后不应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二、目前,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和发放有明确规定,但非试点城市和地区是否必须按试点城市的办法和重府发[1996]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尚不明确。我县能否根据县上实际,在给予国有企业破产崐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时,可否把握在全县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的范围内确定。

特此请示

垫 江 县 人民 政 府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垫江 国企破产 请示

抄送:市经委、体改委、信访办、劳动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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