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程序 >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
发表时间:2005-01-24 浏览次数:0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