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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应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22 浏览次数:439

[案情]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佛山市东方冷气机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冷气)成立于1985年8月1日,是一家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主要经营空调制冷管道安装等。由于市场的急剧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经审计,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东方冷气的资产总额为252763.09元,负债总额为822527.42元,净资产总额为-569764.33元。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佛山市中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二、案件审理情况

本院于2005年6月6日受理该案件,并于同日裁定宣告东方冷气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年 6月21日,指定成立清算组及指定留守人员。9月20日,本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只有一个普通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参加会议,故未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10月19日,清算组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三、清算组的主要工作

1、2005年6月21日,经本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接收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财务帐册,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

2、2005年7月21日,清算组通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申报债权通知书》邮寄给已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申报债权10万元。

3、依法委托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至裁定破产宣告日(2005年6月6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该司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破产财产可变现情况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变现情况

经清算组清理,东方冷气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对外投资,账面上的少量存货和固定资产,实际上已不存在,没有任何资产处置。

五、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截止2005年9月15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10万元。清算组经审查,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确认。

六、对外债权追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共218906.93元,清算组通过上网、查工商登记资料等多种方式均未查到相关债务人的地址,无法进行债权的追收,而且以上债权均是2001年前发生,均无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催收记录),已超过诉讼时效。

七、职工安置情况。本案无职工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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