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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和终止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367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二)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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