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清算执行 > 破产保证
破产保证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331

1、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被宣告破产)

(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2)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乙公司)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究民事责任。

(3)如果债务人(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清偿。破产企业在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进行追偿,追回的财产计入其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1)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如分回20万元)后,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保证人(乙公司)要求清偿。但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2)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乙公司),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被保证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乙公司)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100万元),保证人仍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破产保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