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发表时间: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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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如以上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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