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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公司清算中追讨对外债权的特殊形态
发表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111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中追讨对外债权的特殊形态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大都是债务人直接对破产企业负债,所以,清算组直接找债务人追债,即可达到目的。但在破产清算实务中,债务人的情况也是十分复杂的,从而导致清算组追讨对外债权的工作也变得以艰难和复杂。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清算组追讨对外债权的特殊形态:

1、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破产。在此情况下,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到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破产,清算组因清算有可能延误了债权申报,此种情况,受理破产企业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会把清算组逾期未申报,视为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造成的,只要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都应承认。破产企业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破产企业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审理终结,并已分配完毕破产财产的,清算组只能终结追讨。但如果破产企业债务人的破产案件追加分配的,清算组有权参加受偿。

2、破产企业本身是担保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清算组可根据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请求返还担保人已承担的部分。这一点往往被清算组所忽视。值得注意的是,清算组只有实际进行破产分配后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担保人主张债权,仅凭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能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清算组只能根据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数额即分配给破产企业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数额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即使在被担保人破产情况下,也只能以此数额作为破产债权额申报债权。

3、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本身没有清偿能力,但该债务人有股权投资或在外有债权的,清算组也应进行追讨。这一点清算组应特别注意。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清算组追债,只追到债务人为止,至于债务人在外债权和投资情况则很少过问。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成绩不显著,这也是原因之一。其实,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经到期,但属于破产财产的,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4、清算组在追讨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这一点也是破产清算中经常遇到的现象。债务人往往不止一家债权人,而是多家。同时,多家债权人有的先起诉,有的后起诉,有的没有起诉,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先起诉的可能会先进入执行程序,后起诉的,也可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债务人财产等保全措施。等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时,可能面临的就是上述情形,即债务人仅有的一点财产将要被人民法院执行给个别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清算组只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可以采取两种措施避免债务人财产被执行给个别债权人的事实的既成:一是申请债务人破产,通过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终止执行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二是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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