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清算执行 > 非破产特别清算
非破产特别清算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183

1、特别清算的启动

公司解散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的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2)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定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非破产特别清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