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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发表时间:2012-03-15 浏览次数:78

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下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出新的规定,我省要求该《意见》下发前,改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该《意见》出台前,已批准的改制方案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不再按本意见调整。

1 原合同中职工 由改制企业发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职工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2 停产企业 经济补助费不得低于380元

在计发经济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不到800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以及平均工资低于380元的,按不低于380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3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由企业支付退职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病退年龄的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改制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其至正常退休年龄止的退职生活费,并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一次性为其补缴至满15年;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继续由企业支付其退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职生活费。

4 经济补偿金 可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计发: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可在与企业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在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职工与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改制当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以后与改制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号文件的规定,分段计发。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和社会养老保险手续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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